村委私分工程管理费案例:如何依法追责与防范基层腐败
近年来,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,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,各类工程项目如道路硬化、水利改造、危房改造等大量落地。然而,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个别村委干部利用职务之便,将本应用于工程建设的管理费用私自截留、挪用甚至贪污,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。此类“村委私分工程管理费”的案例屡见不鲜,已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风险点。
一、典型案例剖析:某县X村工程管理费被侵占案
以某省某县X村为例,该村在2023年实施一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,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共计150万元,其中包含工程管理费15万元(按比例提取)。然而,项目竣工后审计发现,该笔管理费并未用于项目监管、协调或技术服务,而是由村委会主任张某及其班子成员集体私分,每人分得约2.5万元,总计12.5万元,剩余2.5万元作为“办公经费”存入村集体账户,未公示用途。
经村民实名举报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,确认张某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1条相关规定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两年;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并责令退还全部非法所得。此案在当地引发强烈反响,也暴露出村级财务管理、项目监督机制的薄弱环节。
二、问题根源:制度漏洞与权力失衡交织
1. 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
多数村庄虽设有报账员或会计岗位,但缺乏专业培训与独立监督机制,导致财务审批流于形式。例如,部分村委在支出前仅由少数人签字即可报销,无第三方审核,极易形成“一支笔”审批模式,为私分行为提供便利。
2. 项目过程透明度不足
许多农村工程项目信息不公开、不公示,村民无法了解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。即便有公示栏,也多停留在纸面,内容模糊,更新滞后,未能真正发挥群众监督作用。
3. 村委会权力过于集中
一些地方仍存在“一把手说了算”的现象,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,决策过程封闭,缺乏民主程序,使得少数村干部可以随意支配公共资金。
4. 监督力量薄弱
乡镇一级纪检、财政部门对村级项目的日常监督覆盖有限,往往只在年终审计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,事后追责难,预防效果差。
三、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标准
1. 是否构成犯罪?——从违法到犯罪的界限
根据《刑法》第271条,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对于村委成员而言,若其属于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且负责管理集体事务,则可视为“其他单位人员”,一旦金额达到6万元以上(部分地区标准不同),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2. 如何界定“私分”行为?
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。如果只是因工作疏忽导致管理费误发或滞留,尚不构成犯罪;但如果明知资金用途却擅自分配给个人或小团体,则明显具备非法占有性质,应依法追究责任。
3. 多重法律责任叠加
除刑事责任外,还可能涉及:
- 党纪处分: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;
- 政务处分:若涉事人员为公职人员,依照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级、撤职等处罚;
- 民事赔偿责任:需退还非法所得,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。
四、应对策略:构建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长效机制
1. 强化制度设计:推行“阳光工程”管理模式
建议建立“三级公示+电子台账”制度:项目立项、预算编制、资金拨付、施工进度、验收结果等全过程公开,通过村级微信群、公众号、公告栏同步发布,接受村民实时监督。同时,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,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。
2. 推动村务公开标准化与数字化转型
依托“智慧乡村”平台,开发村级财务管理模块,实现资金流水线上留痕、自动预警异常支出(如单次大额转账、非正常时间支付),提升透明度与可追溯性。鼓励村民扫码查询账目明细,增强参与感和信任感。
3. 完善村级议事规则,落实民主决策机制
严格执行“四议两公开”制度(党支部提议、村“两委”商议、党员大会审议、村民代表会议决议,决议公开、实施结果公开),杜绝“一言堂”。对于涉及资金使用的重要事项,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,保留会议记录和影像资料备查。
4. 加强基层纪检力量下沉与能力建设
推动乡镇纪委向村延伸派驻监督员,定期开展廉政谈话、财务抽查、信访核查等工作。加强对村支书、主任、报账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业务培训,提高其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。
5. 建立举报奖励与保护机制
设立村级廉洁监督热线,对实名举报属实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(如现金补贴、荣誉证书);同时明确保护举报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责任主体,消除群众顾虑,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。
五、结语:从个案反思到系统治理
村委私分工程管理费案例绝非孤立事件,它折射出基层治理体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。要从根本上遏制此类问题,不能仅靠事后追责,而应构建一套科学、规范、可持续的制度体系,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,让群众权益得到切实保障。只有这样,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“清廉乡村”的目标,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。





